百姓利益谁来保障:地方发展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admin 2243 2023-08-12

我国从1978年开始了改革开放的进程。这次改革开放首先从沿海起步,深圳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四十余载,从一个不起眼的边陲小镇成长为拥有2000余万人口的现代化大都市。它通过改革强大了自己的同时,也向世界宣誓了中国改革创新的巨大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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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城市的发展不能避免拆迁和重建,但拆迁问题一直是一个难题。

近日,结识了一位资深律师,他谈到了他最近接手的一起地方执法部门和法院存在涉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案件。

事件还原

据当事人郑建华介绍,1994年2月1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区分局(以下简称“龙岗分局”)和布吉镇政府签订《征地协议书》,将布吉镇罗岗工业区的土地38043㎡征归国有,由深圳锦龙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锦龙公司”)支付征地费114.13万元。同日,龙岗分局还与锦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将罗岗工业区38043㎡的工业用地出让给锦龙公司,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从1988年8月18日至2038年8月17日。 

而在1993年,郑建华总包承建了锦龙公司的锦龙大厦项目。竣工结算后,锦龙公司拖欠郑建华工程承包款500万元至1996年未还,经双方协商,锦龙公司将公司范围内的约2000㎡土地分割给郑建华,用以抵扣所欠工程款。

1996年10月15日,郑建华和锦龙公司签订《有偿转让土地合同》,合同约定,由锦龙公司负责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转让有关手续,并负责该项土地界内及邻近界外建筑物的拆除和场地清理。 

同年11月1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协议指出,出让面积约2000㎡(含红线内面积)抵消公司所欠郑建华工程款,出让土地合同中1200㎡,实为969.5㎡不足部分不再补足,但锦龙公司应协助郑建华到相关部门办理红线外的土地合法手续。 

“上述土地中969.5㎡取得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深房地字第8003742号《房地产证》,但剩余约1300㎡面积土地,因锦龙公司方面原因,未能顺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在其上所建的建筑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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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拆建

当事人郑建华反应:所有建筑物是在2007年之前陆续完善<见龙岗区消防大队多次检查文件>申报了历史遗留登记,建筑是历史遗留问题,而且政府没有项目落户该地,然而法律程序还没走完,为什么要动大量人力物力实施强制拆除呢?郑建华后从“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2019年9月27日>得知,郑建华的建筑系由上级领导指示核查。从2019年9月30日布吉执法队的讨论记录(有记录),郑建华才知道我的地块属于已批的城市更新范围,而郑建华本人直到今天也没收到任何部门告知城市更新折迁,因此,郑建华认为这是"选择性执法",对其不公平。如果在10年前来拆他没意见,偏偏在城市更新时节点上实行强制拆除,是否存在利益交换?先为开发商扫清部分“道路”,减少开发商的各项负担。

郑建华在2009年12月21日向龙岗区布吉街道处理历史遗留建筑办公室进行了申报,取得了申报回执(编号为602-1400-25005-B和602-1400-25024-B)。2009年12月25张贴公示。亿元鑫工业园历史遗留问题建筑亦可以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城市更新流程进行简易处理,确认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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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志远律师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0)粤03行终1595号案,应当适用深圳市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2020)粤03行终1595号行政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

案件审理应该深刻了解深圳市的违法建筑、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的定义。法院应该在申请人申请监督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调查了解清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对1999年3月5日之前发生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按历史遗留问题,严格依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行终1595号行政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应当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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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在任何人面前都应当是一视同仁,不能有任何的弯曲和倾斜,任何个人、部门也都受法律约束。一旦越过法律的界限或者牵强附会的使用,都会让百姓的利益受到损失,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影响。(张法)

责编:剑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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